第七章:證券中介機構【講師講解】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兩類。證券經營機構指專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指為證券市場提供相關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
第一節 證券公司概述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運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發行和上市保薦、承銷、代理證券買賣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此外,證券公司還通過資產管理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等。因此,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命題點一 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公司股票;1986年,沈陽信托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柜臺交易業務;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1988年,國債柜臺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目,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當年末,機構類會員達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國《證券法》出臺。
隨著市場的持續低迷和結構性的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出臺“國九條”。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后的具體成果表現在:①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②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③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④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⑤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設立制度。
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7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臺階。
命題點二 證券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資本要求
《證券法》將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為5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三個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和數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設立。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1)行政審批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按照201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關于授權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派出機構,依法對轄區證券公司下列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核:
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注冊資本(但不包括: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非上市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增加注冊資本,未新增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白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業務。
命題點三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
(一)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符合的條件: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
(1)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具有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自參股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股權。
(2)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1/3,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1/3,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股份的規定:
(1)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境外股東的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2)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二)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條件
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收購或者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程序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授權代表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規定的文件,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中國證監會依法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變更文件,獲準變更后,在批準文件簽發6個月內,辦理股權轉讓或者增資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在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命題點四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設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12月28日發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①設立全資子公司。②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其他投資者為境外股東的,還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條件。
2.設立子公司的條件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1)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
(2)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3)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4)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3.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監管要求
(1)禁止同業競爭,即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中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2)子公司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相適應,即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禁止子公司及其股東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不按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
(3)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4)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5)要求建立風險隔離制度,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二)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
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5月13日發布的《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按照《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證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分公司經授權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此外,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家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中突的不同業務。證券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三)證券營業部的設立:關注——申請全國范圍內設立營業部的條件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20名且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上(含B類)。
(2)上一年度公司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20名,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上(含B類)。
(3)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類評價類別均在B類上(含B類),且有一年為A類。
命題點五 證券公司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①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報考掛鉤機制;②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報考掛鉤機制;③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水平報考掛鉤機制。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并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也將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確定不同級別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三)合規管理制度
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對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反洗錢工作
(1)客戶識別制度:
(2)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上述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2.信息隔離墻制度
防范內幕交易和管理利益沖突。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合規部門負責記錄跨墻情況的監控。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制度。
證券公司在以下時點,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
(1)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
(2)擔任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的,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3)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4)證券公司在確認不再擁有與項目有關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將該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從限制名單中刪除。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①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②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③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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