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113)業務
【解釋】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
(一)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應當提 供下列服務: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 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 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三)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 被同一機構挖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
九、直接投資業務
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簡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要點十六
(一)直投業務范圍
1.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2.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3.設立直段基金,籌集并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4.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5.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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