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合伙企業是個高頻考點,其中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限制考查尤其頻繁。下面一起來學習這一知識點吧!
目前,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可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是以自身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