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 第一節 股票概述,考綱要求掌握公司利潤分配順序、股利分配條件、原則和剩余資產分配條件。
公司利潤分配順序、股利分配條件、原則和剩余資產分配條件
1.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
2.股利分配條件、原則
普通股票股東行使資產收益權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第一,法律上的限制。一般原則是: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紅利的支付不能減少其注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第二,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公司對現金的需要,股東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經營環境,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獲得資金的能力等。
3.剩余資產分配條件、順序
普通股票股東行使剩余資產分配權有一定的先決條件。第一,普通股票股東要求分配公司資產的權利不是任意的,必須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時。第二,公司的剩余資產在分配給股東之前,一般應按下列順序支付:支付清算費用,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付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如還有剩余資產,再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給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