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 第四節 自律性組織,考綱要求掌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或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
(1)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負責保護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財政部負責保護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保護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