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 第三節 證券中介機構,考綱要求掌握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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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業務
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證券金融公司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可以通過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戶。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
(2)適當性管理。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了解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范圍、財務狀況、違約記錄、風險控制能力等,并以書面和電子的方式予以記錄和保存。
(3)業務合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與開展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轉融通的資金數額、標的證券的種類和數量、期限、費率、保證金的比例、證券權益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戶。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后,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為其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
(5)保證金規定。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確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