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三章 第一節 證券發行人,考綱要求掌握證券發行人的概念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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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的概念和分類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證券發行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機構、企業(公司)和金融機構。
(一)公司(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現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屬于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屬于借入資本。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
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中央銀行是代表一國政府發行法償貨幣、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機構。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中央銀行股票和中央銀行出于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三)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既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