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必記數字時間篇:債券
1.債券的到期期限:是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時間。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
3.混合資本債券:我國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4.保險公司次級債務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5.企業債券的融資券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超短融資券是期限在270天(9個月)以內的短期融資券。
6.我國的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7.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2年。
8.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最近3年連續營利: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9.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文件: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10.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相關的發行申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11.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2.債券的承銷可采取包銷和代銷方式,承銷或者自行組織的銷售,銷售期限不得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