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市場主體
1.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公司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規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
2.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3.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條件: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
4.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具備的條件: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5.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本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6.資產評估機構申請條件: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
7.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收資本,其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
8.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9.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