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是指:
(一)證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四)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