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結構與意義(★★★)
(1)結構
場內市場:主板市場、科創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北交所。
場外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券商柜臺市場、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私募基金市場。
(2)意義
①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將儲蓄轉化為投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②創新宏觀調控機制,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防范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
③促進科技創新,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和經濟轉型;
④促進產業整合,緩解產能過剩;
⑤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財富管理需求,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
⑥提高我國經濟金融的國際競爭力。
2、場內市場(★★)
(1)定義
場內市場即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
(2)我國的場內交易市場
主板市場 | ①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②有“宏觀經濟晴雨表”之稱; ③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營業; ④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營業; ⑤2021年2月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啟動合并主板與中小板相關準備工作,并發布兩板合并業務通知及相關規則,明確合并實施后的相關安排,于4月6日正式實施兩板合并。 |
科創板市場 | 后文單獨講 |
創業板市場 | ①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 ②為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融資服務; ③具有前瞻性、高風險、監管要求嚴格以及明顯的高技術產業導向的特點。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新三板) | ①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 ②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③股票轉讓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 |
北京證券交易所 | ①2021年9月3日注冊成立; ②北交所的服務對象將會"更早、更小、更新“,即聚集于"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
3、場外市場(★★)
(1)定義、特征和功能
定義 | 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沒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和市場制度,又被稱為店頭市場或者柜臺市場。 |
特征 | ①掛牌標準相對較低,通常不對企業規模和盈利情況等進行要求; ②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監管較為寬松; ③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
功能 | ①拓寬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②為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提供流通轉讓的場所; ③提供風險分層的金融資產管理渠道。 |
(2)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
區域性股權市場 | ①為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 ②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 ③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監管,并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 |
券商柜臺市場 | 證券公司為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或平臺。在柜臺市場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產品: ①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或者承銷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 ②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機構設立并通過證券公司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 ③金融衍生品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產品。 |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 報價系統參與人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自律組織會員,包含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銀行、信托、保險、支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他機構。 |
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 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的活動。 |
4、我國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政策背景(★)
注冊制是一種不同于審批制、核準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它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證券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資者可以獲得必要的信息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并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的價值好壞、價格高低不作實質性判斷。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對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科創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發揮市場功能、彌補制度短板、增強包容性提供了至關重要的突破口和實現路徑。
5、科創板重點服務的企業類型和行業領域(★★)
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 | 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軟件、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件等。 |
高端裝備領域 |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服務等。 |
新材料領域 | 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服務等。 |
新能源領域 | 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服務等。 |
節能環保領域 | 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服務等。 |
生物醫藥領域 | 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服務等。 |
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
6、科創板的制度規則體系(★★)
科創板的制度規則體系可以總結為“1+2+6+N”體系。
1 | 《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 | 中國證監會公布 |
2 |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 中國證監會發布 |
6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 |
N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等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機構發布 |
7、科創板的上市條件及上市指標(★★★)
(1)上市條件:
①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③公司總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市值和財務指標滿足規定的標準等其他條件。
(2)五套上市指標
上市標準 | 預計市值 | 凈利潤/營業收入 |
市值+凈利潤+收入 | ≥10億元 | 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5000萬元。 |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1億元。 | ||
市值+收入+研發投入 | ≥15億元 |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2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
市值+收入+現金流 | ≥20億元 |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
市值+收入 | ≥30億元 |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3億元 |
市值+優勢 | ≥40億元 | 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
8、創業板改革的制度規則體系(★★)
創業板改革對市場基礎制度進行了完善。
(1)構建市場化的發行承銷制度,對新股發行定價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
(2)完善創業板交易機制,放寬漲跌幅限制,優化轉融通機制和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3)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并嚴格執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完善退市制度,簡化退市程序,優化退市標準。完善創業板公司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對創業板存量公司退市設置一定過渡期。
9、改革后創業板與科創板的差異(★)
創業板 | 科創板 | |
發行承銷 | 詢價發行和定價發行相結合。首次公開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以及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可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 向網下投資者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
交易制度 | 開通前20個交易日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并具有2年的證券交易經驗。 | 開通前20個交易日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
交易申報上限 | 限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 限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5萬股。 |
退市整理 | 不設置退市整理期 | 30個交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