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大綱(2014)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大綱(2014)》(以下簡稱《大綱》),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用于指導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證券市場法規和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定期修訂《大綱》。
一、測試性質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擬取得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證券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稱為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須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因此,參加資質測試是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必要條件之一,通過本測試的人員可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測試范圍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自律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自律規則如有修訂,以修訂版為準)。
三、測試方式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采取筆試的方式,題型為客觀題,共100題,滿分為100分。測試時間為120分鐘。
四、測試合格標準及成績有效期
筆試成績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視為測試合格。測試合格的,測試成績有效期為三年。
五、測試的主要內容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綜合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種類;掌握公司股東權利的內容;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概念;掌握關于公司經營原則的規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熟悉關于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規定;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和地位;熟悉關于股份公司重大資產買賣和對外擔保的規定;熟悉關于股份公司累計投票制的規定;掌握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組成、任期和職權的規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權范圍;掌握關于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占有公司資金的規定;熟悉股份公司監事會組成及監事任期的規定;掌握關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熟悉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熟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界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最新修訂,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掌握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掌握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掌握股票發行依法核準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的規定;掌握有關人員持有或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熟悉關于短線交易及其歸入權的規定;熟悉關于證券上市審核的規定;掌握關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應及時信息公開的重大事件的規定;掌握證券交易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掌握證券交易中操縱市場行為的界定;掌握證券交易中欺詐客戶行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和禁止為其關聯人提供融資、擔保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墻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限制性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信息、資料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時,國務院監管機構對其所采取的監管措施的規定;掌握關于對證券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進行監管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義務的規定;熟悉國務院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處置時可采取的監管措施的有關規定;熟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和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及個人的配合義務;了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熟悉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了解關于證券交易凈額結算的規定;熟悉關于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依法經營、履行誠信義務的規定;掌握禁止證券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及損害客戶權益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設立與變更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掌握關于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設立時的業務范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權變動時應事先告知的情形;掌握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掌握有關證券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掌握有關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高管任職及離任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業務規則及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客戶及其賬戶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信息查詢、客戶服務等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禁止性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及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客戶資產保護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資產托管的管理規定;掌握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主要內容及要求;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可采取的措施;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可采取的措施。
4.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總體原則;了解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及監控的情形;了解證券公司需進行停業整頓的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接管的情形;了解證券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行政重組條件、方式和期限的規定;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證券公司業務許可的規定;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的情形、條件及期限等相關規定;了解對是否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的不同規定;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了解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有關司法程序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相關機構或人員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關于證券犯罪的規定(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訂)
熟悉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熟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熟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熟悉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熟悉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構成要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過,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了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熟悉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熟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的獨立性意義;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范圍;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及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備案要求;熟悉基金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的區別。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了解設立信托的條件;熟悉信托財產與受托人財產相區別的規定;熟悉受托人義務的規定;了解信托變更及終止的相關規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的原則;了解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內容應包括的一般條款;了解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內容;熟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了解有關委托費用支付的規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了解有關委托事務報酬支付的規定;熟悉不同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到損失時的賠償責任規定;熟悉有關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熟悉有關委托合同終止的規定;了解居間人和委托人的義務。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過,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擔保的規定
了解擔保的方式;熟悉擔保合同的性質;熟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掌握抵押財產的范圍;了解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熟悉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掌握關于股權、基金份額出質的規定。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反洗錢的概念;熟悉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的規定;了解金融機構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法律責任。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2013年12月27日公布)
掌握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主要內容;掌握優化投資回報機制的主要措施;掌握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的主要方法;熟悉累積投票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等制度;了解第三方機構在行業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了解對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害的賠償主體范圍;熟悉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了解加強中小投資者教育的主要方式;了解投資者保護綜合體系的構成。
12.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6月7日公布,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熟悉關于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和情形的規定;掌握關于市場禁入人員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職務的規定;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單獨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規定;了解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規定。
13.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2012年9月24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期貨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實行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的信息安全職責范圍;熟悉證券期貨行業的信息安全職責劃分;掌握證券公司信息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和持續保障要求;了解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主體的責任。
14.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 2010年5月14日修訂)
熟悉證券公司分類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掌握評價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所依據的指標;掌握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的評價依據;掌握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的評價依據;掌握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方法;了解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而被相應扣分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因風險管理能力薄弱而被相應扣分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因市場競爭力符合一定條件而被相應加分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申請專業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專業評價的規定;掌握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高低進行分類的級別;熟悉將證券公司下調等級的情形;熟悉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的程序;了解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使用規定。
15.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2008年10月30日發布,2008年12月1日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禁止行為;掌握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證券而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條件;熟悉創新業務的范圍與特征;熟悉不得經營相同業務的證券公司范圍;熟悉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種數和證券公司一次增加的業務種數的限制;掌握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需要符合的審慎性要求;熟悉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向證監會提交的材料;了解不適用《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的業務范圍;熟悉證券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業務、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或者出現其他法定情形時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的措施;了解證券公司業務種類表述方式的新舊對比。
(二)公司管理類
1. 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公布,2012年10月11日修訂)
掌握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不得同業競爭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的審慎性要求;了解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條件;熟悉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對子公司提供有關支持和服務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不得損害子公司合法權益的規定;掌握對證券公司子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規定。
(2)《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2013年3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熟悉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的條件;掌握客戶利益保護的規定;了解分支機構增加或減少業務種類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撤銷分支機構獲批后的公告義務;了解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的申請、批準、登記程序;了解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集中統一管理制度;了解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制度;掌握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信息報送規定;了解證券公司設立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的備案規定。
(3)《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2年6月1日公布,2012年10月11日修訂)
熟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方式;掌握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了解境內外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了解目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內外股東權益比例的有關規定;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比照適用本規則的要求。
2.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信息披露
(1)《證券公司治理準則》(2003年12月15日公布,2012年12月11日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掌握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特定情形時的報告義務;熟悉證券公司股東享有的知情權;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股東向股東會提案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東推選董事、監事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選舉采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熟悉股東會在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職務的規定;熟悉對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的約束內容;掌握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五分開”、“三獨立”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之間的禁止行為;熟悉獨立董事的職權;了解證券公司董事人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會需特別披露與報告的事項;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理層經營管理活動的規定;熟悉董事會關聯交易議案的表決程序;熟悉董事會秘書的職責;熟悉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要求和職責;了解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構成;了解證券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熟悉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競業禁止行為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的誠信義務。
(2)《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掌握證券公司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為;熟悉證券公司獨立運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證券公司三道業務監控防線的要求;熟悉隔離墻制度的要求;熟悉證券公司授權管理制度;熟悉證券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熟悉對證券公司合同、印章、等的管理要求;掌握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的要求;了解證券公司變更會計政策的批準程序;熟悉證券公司對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制度;掌握證券公司內部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職責;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人員的內部控制職責。
(3)《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2008年7月14日公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合規、合規管理及合規風險的概念;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基本制度的有關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評估要求;掌握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合規總監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合規總監的任職條件;熟悉證券公司聘任和解聘合規總監的相關要求;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合規總監進行合規審查、合規檢查的規定;掌握合規總監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處理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總監的獨立性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合規部門的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合規報告的內容規定。
(4)《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2009年4月3日公布, 2010年6月30日修訂)
熟悉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和上市后再融資行為應當符合的法律規定;掌握有關持有或變更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證券公司編制上市公司年報和證券公司監管年報的規定;了解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報送綜合監管報表同時公開披露公司月度經營情況主要財務信息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證券公司重大對外投資包括證券自營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證券公司發生公司或者高管特定變化情況時,需要通知全體股東并及時公告的規定;熟悉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出現特定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公司的規定;了解公司的中報、年報中應披露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分類結果的相關規定;掌握上市證券公司披露其風險控制指標變化、被采取的監管措施等重大事項的規定;掌握關于上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的規定。
(5)《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02年12月27日發布,2008年1月14日修訂,2013年11月20日再次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審計要求及報送時間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公開披露信息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及董事對編制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相關責任。
(6)《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信息技術治理工作指引(試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中國期貨業協會聯合發布,2008年9月3日起實施)
掌握信息技術治理的定義與內容;掌握IT治理目標的內容;熟悉IT治理的相關責任人員;掌握IT治理委員會的職責;掌握IT總監的職責;熟悉IT架構的原則;熟悉IT基礎設施的范圍、原則和特點;了解IT應用的階段;了解證券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IT投入的平均最低數額限制;了解IT安全和風險控制保障措施。
(7)《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定義;掌握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職責;熟悉證券公司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建立信息隔離墻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熟悉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利益沖突時的職責與業務限制;熟悉證券公司跨墻管理制度;了解證券公司應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掌握證券公司不應允許任何人在報告發布前接觸報告或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的例外情形。
3. 財務與風險控制
(1)《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6年7月5日通過,2008年6月24日修訂)
掌握證券公司應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進行年度審計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標準的規定;掌握凈資本的概念和計算公式;熟悉計算凈資本應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從事一項或多項證券業務的凈資本標準的規定;掌握必須持續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標準;掌握證券公司經營自營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符合的條件;掌握中國證監會對風險控制指標設置的預警標準;掌握在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和相關的責任;熟悉關于證券公司應報告風險控制指標的規定;熟悉相關用語的含義。
(2)《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2008年6月24日公布,2012年4月11日修訂, 2012年11月16日再次修訂)
熟悉風險資本準備的基準計算標準;掌握現階段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實施不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規定;了解關于證券公司創新業務不同階段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特別規定;了解附表相關用語的含義。
(3)《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2008年6月24日公布,2012年11月16日修訂)
熟悉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內容。
(4)《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試行)》(中國證券業協會2011年3月23日發布)
掌握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定義;掌握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基本保障;掌握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主要步驟;掌握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方案包含的要素;熟悉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種類;熟悉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不同分析方法;了解壓力測試應當涵蓋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類型及變化情況;熟悉證券公司應當開展專項或綜合壓力測試的情形;了解證券公司壓力測試報告的主要內容;了解證券公司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反映的風險情況可采取的應急預案;了解證券公司壓力測試工作機制檢查和評估的重點方面。
(5)《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中國證券業協會2014年2月25日發布)
掌握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掌握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所包括的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熟悉首席風險官的職責與獨立性保障;熟悉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實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的措施。
(6)《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中國證券業協會2014年2月25日發布)
掌握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掌握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掌握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董事會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所承擔的責任;掌握證券公司經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所承擔的職責;掌握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所承擔的職責;熟悉證券公司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的依據;了解證券公司的融資管理應符合的要求;了解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符合的要求;掌握優質流動性資產的定義;了解證券公司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報告義務。
4. 從業人員管理
(1)《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2006年11月30日公布, 2012年10月19日修訂)
掌握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掌握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取得任職資格的規定;熟悉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情形的規定;掌握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熟悉董事、監事、獨立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特殊條件;了解推薦人的條件和推薦意見的內容;熟悉有關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規定;熟悉有關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拒絕接受侵害公司利益或客戶合法權益的指令的規定;掌握有關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禁止性行為的規定;熟悉有關取得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業務培訓的規定;了解有關派出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進行監管談話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又未在限期內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熟悉中國證監會認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為不適當人選情形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不得聘用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期限的規定;熟悉有關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辭職、解職或被撤銷任職資格應進行離任審計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以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法律責任規定。
(2)《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6日公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掌握哪些人員應當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相關規定;熟悉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規定;了解申請執業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熟悉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