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一般證券業務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從事一般證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被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證券業務涵蓋的范圍較大,是指除去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資信評估業務以外的其他證券業務。可以從事一般證券業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托管機構。(目前基金從業已從證券業協會分離,交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部門機構可能還需基金從業資格。)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