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20-30%左右。233網校老師會及時對2024版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教材變化進行對比,并組織老師進行教材變化解讀直播,趕緊預約參加吧!根據證券業協會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啟用2024版證券從業考試大綱及教材。
目前最新版《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教材采用《證券行業專業人員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統編教材(2024)》,以下為部分新舊教材變化對比:
章 | 節 | 2023 年教材 | 2024 年教材 | 變化 | ||
頁碼 | 內容 | 頁碼 | 內容 | |||
第一章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 一、法的概念與特征 | 7 | 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簡稱為《證券法》《公司法》《刑法》《證券基金投資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簡稱為《民法典》《反洗錢法》)等也與證券資本市場有著密切聯系。 | 7 | 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依次簡稱為《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依次簡稱為《民法典》《刑法》《公司法》《反洗錢法》)等也與證券資本市場有著密切聯系。 | 表述變動 |
8 | 1.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自律規則如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等。 | 8 | 1.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自律規則 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等。 | 內容變動 | ||
第二節公司法 | 8 | 本節重點介紹《公司法》的立法沿革與立法宗旨及法律體系的組成;公司的種類;公司的獨立人格;公司的經營原則;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設立方式... | 8 | 本節重點介紹《公司法》的立法沿革與立法宗旨及法律體系的組成;公司的分類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經營原則;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名稱、所、經營范圍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設立:公司章程... | 內容表述變動 | |
9 |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 刪除一段+表述變動 | |||
9 |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公司內部、外部關系的法律 | 9 |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 | 內容變動 | ||
10 | 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一個股東單獨投資組建或者特定人數的股東聯合投資組建,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法人。 | 刪除一段 | ||||
10 | (一)公司的種類 | 9~10 | (一)公司的種類 | 部分內容重編 | ||
10 | (二)公司的獨立人格 | 10 | (二)公司的法律地位 | 標題變動+內容表述變動 | ||
11 | (三)公司經營原則 | 10 | (三)公司經營原則及社會責任 | 標題變動+內容表述變動 | ||
11 |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 10 |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 內容變動 | ||
10~11 | (五)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
11~12 | (五】公司的設立 | 11 | (六】公司的設立 | 內容表述變動+刪除一段 | ||
13~14 | (六)公司章程 | 11~12 | (七)公司章程 | 內容表述變動+刪減 | ||
12~13 | (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撤銷或者不成立情形 | 新增 | ||||
14 | (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 13~14 | (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 內容表述變動+新增 | ||
14~15 |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 | 新增 | ||||
14~15 |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 15 |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 內容變動 | ||
16~17 |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的職權 | 16~18 |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的職權 | 規定內容變動 | ||
18~19 | (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 18~19 |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 規定內容變動 | ||
19~20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 | 19~20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 | 規定內容變動 | ||
20~21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 20~23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 規定內容變動+新增,股東大會改為股東會 | ||
22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 | 23~25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 規定內容變動 | ||
23~24 |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及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 25~26 | (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 | ||
26~27 | 五、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 新增 | ||||
24~25 |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 27~28 |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 | ||
26~27 |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內容 | 28~26 |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內容 | 內容表述變動+刪除6.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 ||
27~28 | 七、公司合并、分立的種類及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種類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 29~30 | 八、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 整部分重新編寫 | ||
28 |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 30 |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 概念變動,本部分股東大會均改為股東會 | ||
28~30 | 法律責任 | 30~32 | 十、法律責任 | 規定內容變動+(二)典型案例 內容變動 | ||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 | 30 | 本節重點介紹.... | 33 | 本節重點介紹.... | 內容變動+刪減 | |
30~33 | 一、法規概述 二、總論 | 33 | 一、《合伙企業法》的立法宗旨與沿革 二、合伙企業的概念、種類 | 標題變動,內容刪減 | ||
33~38 | 三、普通合伙企業 | 33~34 | 三、普通合伙企業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刪減 | ||
38~41 | 四、有限合伙企業 | 34~35 | 四、有限合伙企業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刪減 | ||
41~43 | 五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 35 | 五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刪減 | ||
43~45 | 六、法律責任 | 36~37 | 六、法律責任 | 整部分內容重新編寫+刪減 | ||
第四節證券法 | 49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 | 41 |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 | 法規名稱變動 | |
67 |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 59 |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 法條序號變動 | ||
79 | 2.違法違規案例 | 71 | 2.違法違規案例 | 案例變動 | ||
第五節證券投資基金法 | 81 |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列法律法規及規則組成。 | 73 |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列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律規則組成。 | 表述變動,3.部門規章 新增《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 |
88 | 公開募集基金財產只能用于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而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 81 | 公開募集基金財產應當用于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而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 表述變動 | ||
89 |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 81 | 采川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總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同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中購或者贖回的基金。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份額發售、交易、中購、贖回的辦法,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 內容表述變動,該部分申請贖回均改為申購或贖回 | ||
90 | 根據法律規定,對除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以外以其他方式運作的基金,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其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 由國 | 刪除一段 | ||||
103 | 2.違法違規案例 | 94~95 | 2.違法違規案例 | 案例變動 | ||
第六節期貨和衍生品法 | 108 | 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參與人以自有資金向期貨結算機構繳納的,用于擔保履約 | 101 | 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參與人以自有資金向期貨結算機構交納的,用于擔保履約 | 表述變動 | |
116~117 | 2.違法違規案例 | 109 | 2.違法違規案例 | 案例變動 | ||
第七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23~124 | 四、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 | 115~116 | 四、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 | 整部分內容變動 | |
124~125 | (一)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 | 116~117 | (一)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 | 表述變動 | ||
126 | 2.及時備案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 刪除 | ||||
132 | 2.違反賬戶實名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3.違反了解客戶原則或適當性原則的法律責任 4.違反有關合同簽訂規定的法律責任 | 124~125 | 2.違反賬戶實名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3.違反了解客戶原則或適當性原則的法律責任 4.違反有關合同簽訂規定的法律責任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4 |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托,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26 |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托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4 | 3.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26 | 3.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給子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暫停或者掀銷相關業務許可。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5 | (五)違反證券自營業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 126 | (五)違反證券自營業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6~137 | (六)違反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 127 | (六)違反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7 | (七)違反客戶資產的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 128 | (七)違反客戶資產的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 內容規定變動 | ||
137~138 | (八)其他法律責任 | 129 | (八)其他法律責任 | 內容規定變動 | ||
第八節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 139 | 本節重點介紹《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中風險處置的總體原則;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措施;對是否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的不同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應履行的責任等內容。對有關內容的闡述中,參考了《證券法》《企業破產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130 | 本節重點介紹《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立法沿革和總體原則;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措施;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監督協調機制、法律責任等內容。對有關內容的闡述中,參考了《證券法》《企業破產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表述變動 | |
140~141 | (二)行政托管 | 132 | (二)托管 | 標題變動+內容變動 | ||
141 | (三)行政接管 | 132 | (三)接管 | 標題變動+內容表述變動 | ||
141~142 | (四)行政重組 | 133 | (四)行政重組 | 內容變動 | ||
142 | (五)撤銷 | 133 | (五)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和撤銷證券公司 | 標題變動+內容變動 | ||
143~144 | (六)行政清理 | 134~135 | (六)行政清理 | 內容表述變動 | ||
137 |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新增 | ||||
137 |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的職責 | 新增3段 | ||||
138 | (五)被處置證券公司的有關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 新增一段 | ||||
138 | (六)托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采取措施的證券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 新增一句: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托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 ||||
148 | (三)典型案例 | 140~141 | (三)典型案例 | 案例變動 | ||
第九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 156 | 拒絕、阻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刪除一段 | |||
159 | 2.未具備專業高管與未建立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 151 | 2.未聘用符合條件的高管與未建立從業人員投資行為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 標題變動 | ||
152 | (七)拒絕、阻礙監管機構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法律責任 | 新增一段 |
證券報考疑問加證券學霸君
11月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教材
2024年11月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官方教材,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官方發布,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采用《證券行業專業人員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統編教材(2024)》,具體如下:
目前最新版為:《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采用《證券行業專業人員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統編教材(2024)》,《證券分析師》考試對應的教材為《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2024年版)》,《證券投資顧問》對應的教材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2024年版)》。
2024年11月證券從業考試內容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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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s考點速記:60s速記必背考點,你的掌上速記神器!2024年證券從業考點速記已上線近三年真題考點、超高頻考點、6月真題考點等沖刺資料,立即掃碼進入小程序領取,隨時隨地背考點,還可以下載PDF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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