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需要具備證券從業專業知識的人員。
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審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四)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六)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并通過吸收合并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