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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點精講: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15-03-02 09:54:00

第九章第二節 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制度
本章測試】【考點精講

  一、涉及證券投資咨詢的法律法規
  (一)《證券法》有關內容
  1999年《證券法》對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作了更加明確的表述,其中第171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207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款的主體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在內的一切機構與個人。
  (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內容
  從有關法律法規出臺的順序來看,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的行政監管起于l997年。當年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咨詢行業作了定義,并對市場準入、人員管理、基本要求等作了法規上的界定。該辦法明確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審批制度和年檢制度,并對從業條件和要求、行為規范、業務管理和責任承擔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規定。其中,第20條及第22條分別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BR>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做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P>

  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2010年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兩個規定是適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探索實踐,針對兩類基本業務形式確立的制度規范。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配套發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兩項自律性文件。
  (一)《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1.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自律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
  2.對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機構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2)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干涉和影響。
  (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明確審閱流程,安排專門人員,做好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特定對象。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問的利益沖突。
  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實行留痕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9)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分析師,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1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授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或者摘要的,應當與相關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刊載或者轉發責任,要求相關機構注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提示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要求
  (1)在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分析師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2)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或者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以及下列要求:①由所在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統一安排;②說明所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③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
  4.證券研究報告格式要求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證券研究報告”字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
  務資格的說明,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5.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的隔離墻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2)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
  (4)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證券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墻期滿,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并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對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情形進行合規審查和監控。
  6.違規處理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1.關于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
  2.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規范要求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②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④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⑤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9)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1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并由客戶簽收確認?!讹L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1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當事人的權利義務;②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③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④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⑤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⑥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1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1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并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1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1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客戶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采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1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1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1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曰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19)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②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③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④表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2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2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3)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24)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3.對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人員的要求
  (1)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2)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3)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4)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5)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6)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7)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8)禁止證券投資顧問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
  (9)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規處理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規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內容
  2001年發布的《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非一項完全新立的證券投資咨詢行業的法規文件,而是以往相關法律、法規的重申,以及在資格原則、誠信原則、回避原則、披露(備案)原則、防火墻(隔離)原則、懲處原則六大基本原則基礎上的具體措施的明細?!锻ㄖ返奶攸c是保障權益與規范業務相結合,設置了對投資者、咨詢機構及咨詢人員、媒體的三重保護機制,其核心內容是執業回避、執業披露和執業隔離,其規范方式是事前預防與事后查處相結合。其中,誠信原則、隔離制度和民事責任的規定適用于所有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場合。
  (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相關內容
  2003年發布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用專門的章節規定了研究咨詢業務內部控制(第五節),以重點防范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風險為目標,提出建立證券公司研究咨詢業務的有效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
  因此,從內部控制的角度來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范以執業回避、信息披露和隔離墻等制度為主,其中隔離墻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點。
  《指引》第79條規定,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墻制度;對跨隔離墻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并采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墻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三)《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相關內容
  信息隔離墻制度是證券公司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建立健全該項制度是證券公司實現有效內部控制的保障,也是業務發展中贏得客戶和公眾信任的基礎。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提高防范內幕交易和管理利益沖突的能力,樹立證券行業誠實守信的良好形象,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行業起草了《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指引》對解決證券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投資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非常重視,通過制度設計,指導證券公司規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信息隔離。一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進行審查。二是嚴格禁止有關人員接觸證券研究報告或對報告施加影響。除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質量管理、合規審查和按照正常業務流程參與報告制作發布的,或者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有關章節進行事實核實的,公司不應允許其他任何人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接觸報告或者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證券公司在發布研究報告前不應向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提供包括研究報告摘要、投資評級或目標價格等內容。三是從績效考評和激勵機制方面加強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獨立性。證券公司對研究部門及其研究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措施,不應與投資銀行的業績掛鉤。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及其分管領導不應參與對研究人員的考評。四是對與投資銀行業務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進行限制,因投資銀行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限制發布與其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指引》還在第26條與第28條對證券公司研究報告的有關細節作了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查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否涉及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中的公司或證券等進行審查。除下列情形外,證券公司不應允許任何人在報告發布前接觸報告或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公司內部有關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質量管理、合規審查和按照正常業務流程參與報告制作發布的;研究對象和公司投資銀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為核實事實而僅接觸報告草稿有關章節內容的。
  證券公司不應允許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對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展聯合調研、互相委托調研。

  四、證券投資咨詢行業職業規范
  證券投資咨詢行業執業應遵守十六字原則: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職、公正公平。
  獨立誠信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誠實守信,高度珍惜證券分析師的職業信譽;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獨立判斷原則,不因上級、客戶或其他投資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
  謹慎客觀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合法獲得的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審慎、客觀地提出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證券分析師不得斷章取義,不得篡改有關信息資料。
  勤勉盡職原則,是指執業者應當本著對客戶與投資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執業,對與投資分析、預測及咨詢服務相關的主要因素進行盡可能全面、詳盡、深入的調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遺漏與失誤,切實履行應盡的職業責任,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規范的專業意見。
  公正公平原則,是指執業者提出建議和結論不得違背社會公眾利益。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執業過程中所掌握的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存在重大遺漏、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2009年1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作出了特定禁止行為,包括: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中國證監會、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000年證券分析師委員會制定了《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對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標準和行為方式進行了細化,建立了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的原則和紀律。2005年,政府監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對證券投資咨詢行業以及證券投資分析師的行為作了更加嚴格的規范和管理,并出臺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章制度,包括修改《證券法》相關條款,修訂《中國證券分析師執業道德準則》并更名為《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2005年9月出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結合我國證券分析師發展的現實狀況,對2000年《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并對很多原則性的規定進行了細化。2011年1月,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正式劃分為兩類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人員后,有關部門將分別制定兩類人員的職業道德準則。在此之前,原使用于證券分析師的職業道德準則對投資顧問應同樣具有執業約束力。
  例9-3(2012年3月真題-判斷題)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的十六字原則中的謹慎客觀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應當本著對客戶,與投資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執業,對與投資分析、預測及咨詢服務相關的主要因素進行盡可能全面、詳盡、深入的調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遺漏與失誤。切實履行應盡的職責
  【參考答案】×
  【解析】 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的十六字原則中的謹慎客觀原則,是指證券分析師應當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合法獲得的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謹慎、客觀地提出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

  五、各國投資聯合會及其《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
  1998年,各國投資聯合會國際協議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InvestmentAssoeiations,ICIA)通過了《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這是一個具指導性質的協議,沒有強制性約束,可以作為各分析師協會在重新認識自己的職業行為倫理時參考。
  《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要求證券分析師應當認清自身職業的責任以及目標,通過自身的具體行為,推動證券分析師行為標準向更高方向發展。制定此標準的目的是增強全世界范圍內投資分析師的可信任度。由于各國在文化、語言、信仰、社會制度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這個標準只是為投資分析師提供了一個基本的以及可接受的行為規范,各國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更加詳細的道德行為要求。ICIA制定的這個行為標準近年來逐步被很多國家接受和采納。
  (一)投資分析師總要求
  《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從總體上對投資分析師提出了三大基本要求:
  1.誠實、正直、公平。
  2.以謹慎認真的態度,從道德標準出發進行各種行為,包括對待公眾、自己的客戶、潛在的客戶、雇主、雇員以及其他投資分析師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職業水平和競爭力,掌握和應用所有本職業所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包括《國際倫理綱領、職業行為標準》以及本國或地區的準則。
  (二)投資分析師道德規范三大原則
  公平對待已有客戶和潛在客戶原則,是指投資分析師應該在進行投資推
  薦、原先的投資建議更改、進行投資行為三種情況下,對公平對待已有客戶和潛在客戶方面負有持續責任。
  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是指投資分析師在進行投資推薦或采取投資行為時,應該用合理的謹慎以及判斷力來達到和維持獨立性和客觀性。
  信托責任原則是指在處理與客戶關系時,投資分析師應該合理謹慎地決定他們的信托責任,并在實際工作中對客戶承擔這些責任。
  (三)投資分析師執業行為操作規則
  1.在作出投資建議和操作時,應注意適宜性。投資分析師在作出投資建議前應當對客戶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進行合理調查,并在必要時更新這些信息。在對客戶作出投資建議或投資操作時,應當針對客戶的需求和客戶的情況、投資品種的基本特征以及投資組合的基本特征,考慮這個投資建議對客戶的正確性和適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第一,投資分析師所作的投資推薦或操作要有合理的基礎,要有合理的研究和調查作為依據;第二,在投資推薦或操作后要保留相應的記錄;第三,在發布投資建議時盡一切努力避免材料的不正確表述;第四,在發布投資信息時,要合理判斷相關因素哪些需要包括在內,哪些需要排除掉;第五,在進行投資建議時,要分清楚事實與觀點之間的區別。
  3.信息披露。投資分析師應當向客戶披露證券如何選擇以及組合如何建立等投資過程的基本格式和原理,在此之后要披露可能影響到這些過程的變化因素;投資分析師在進行投資推薦時應向客戶提示證券的基礎特征和附帶的風險。
  4.保存客戶機密、資金以及證券。在投資分析師所組成的關系圈子里要注意對自己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另外,要保護好為投資者所代理的資金和證券。
  (四)投資分析師執業紀律
  1.禁止不正確表述。投資分析師不應當作出有關服務項目、個人資格、執業證明、投資成績等方面不正確的表述;禁止作出關于投資回報方面的任何保證或擔保;如果投資分析師意欲通過闡述自己或者自己公司在投資方面所作出的成績,向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推銷業務時,必須盡一切努力保證這些成績信息的正確性、公平性。
  2.利益沖突的披露。投資分析師應當向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披露他們自身所持有的證券或者投資品種,這些自己所持有的證券是否與客戶推薦品種存在利益沖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觀的推薦。
  3.交易的優先權。投資分析師為客戶或者雇主代理的證券或投資應當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證券具有交易的優先權,因此避免個人交易對客戶或者雇主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4.自行交易。投資分析師在客戶不知情或者與客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能自行對客戶的賬戶進行交易。
  5.禁止利用公開信息。投資分析師不應當對沒有最終發布的信息或者不正確的信息進行傳播,也不能根據這些信息進行交易;即使投資分析師通過特別渠道或者機密渠道獲得正確的非公開信息時,也不應當傳播這些信息或者根據這些信息進行操作。
  6.禁止剽竊。投資分析師不應當在沒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注明文章出處的情況下,復制或者應用與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內容。投資分析師可以在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況下,引用文章中的財務或者統計數據等事實信息。
  (五)投資分析師責任
  投資分析師負有監督、審計以及影響其他人行為的責任,來禁止各種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職業道德標準的行為。另外,投資分析師負有告知雇主有關國際和國內職業道德標準的責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沖突。
  例9—4(2012年3月真題·單選題)以下關于證券分析師執業紀律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證券分析師必須以真實姓名執業
  B.證券分析師的執業活動應當接受所在執業機構的管理,在執業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和維護所在執業機構的合法利益
  C.證券分析師及其執業機構不得在公共場合及媒體對其自身能力進行過度或不實的宣傳,更不得捏造事實以招攬業務
  D.證券分析師可以兼營或兼任與其執業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或職務,但不得超過三家
  【參考答案】 D
  【解析】 證券分析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業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例9-5(2012年3月真題·單選題)以下關于證券分析師執業紀律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證券分析師應當主動、明確地對客戶或投資者進行客觀的風險揭示,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不恰當的表述或作虛假承諾
  B.證券分析師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嚴正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在研究和出版活動中不得有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研究成果的行為
  C.證券分析師最多在兩家機構執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機構執業
  D.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客戶利益與自身利益存在沖突,或客戶利益與所在執業機構利益存在沖突,或自身利益與所在執業機構利益存在沖突時,應當主動向所在執業機構與客戶申明,必要時證券分析師或證券分析師所在執業機構須進行執業回避
  【參考答案】C
  【解析】 證券分析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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