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F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有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并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并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后,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后,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于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并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17298/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0301_50018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