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9〕71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科創板股票及存托憑證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現有證券簡稱外,科創板股票及存托憑證應同時提供擴位證券簡稱。擴位證券簡稱不少于4個漢字(6個字符),且不超過8個漢字(16個字符)。
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現有證券簡稱和擴位證券簡稱。擴位證券簡稱在本所行情信息的產品信息文件及本所網站相關內容中展示,會員單位、行情商及其他市場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展示。本所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仍以現有證券簡稱為準。
二、本所對在科創板上市時尚未盈利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的股票或存托憑證作出相應標識:
(一)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特別標識為“U”;發行人首次實現盈利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二)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特別標識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U”“W”特別標識在本所行情信息的產品信息文件中顯示,并在本所網站展示。
三、科創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買入及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本所于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公布當日科創板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科創板股票調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的相關安排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科創板存托憑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安排參照科創板股票有關規定執行。
四、戰略投資者配售獲得的科創板股票、存托憑證,在承諾持有期內可以按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
五、本所于每個交易日收市后公布科創板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憑證數量和無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憑證數量、戰略配售股票及存托憑證可出借數量和已出借且尚未歸還的數量。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