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進行自律監管的基本規則,在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交所根據證監會近期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要求,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上市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簡要情況如下。
一、修改背景
《股票上市規則》作為上交所基本規則之一,是做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礎,需要適應監管政策和實踐的變化調整,不斷優化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是配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位規則的修訂,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主體盡職履責,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通過納入相關規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董事聘任解聘、股東大會召開、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相關要求,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二、主要修改內容
本次修改吸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關規定,并借鑒了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主要對以下三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是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
二是在第4.3.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同時,明確了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的地點和變更要求。
三是在第4.3.16條后新增一條作為第4.3.17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并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采用累積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