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債券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等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且同時采取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的公司債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以下簡稱債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方式調整為僅采取協議大宗交易方式:
(一)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為AA級(不含)以下;
(二)本所為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認定的其他情形。
債券發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應當申請債券自出現上述情形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及時披露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報告等相關公告。
二、債券發行人、受托管理人應當在交易方式調整前至少兩個交易日發布交易方式調整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名稱、債券代碼及交易方式調整起始日期(債券復牌日);
(二)調整后的交易及交收方式,包括交易方式、計價方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等;
(三)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措施及相關投資風險等(如有);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債券發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公告的,本所可以直接調整債券的交易方式并對外公告。
自復牌之日起,債券按照調整后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三、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后,投資者可以采用意向申報、定價申報和成交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債券申報價格范圍為前一交易日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的上下30%,交易方式調整首日申報價格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
單筆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低于本所規定的大宗交易最低限額時,投資者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所持有的全部債券。
四、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后,僅限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買入,持有債券的其他投資者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所相關規定做好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審慎評估債券的受讓方是否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債券的相關風險作特別提示。
五、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為交易雙方參與債券協議大宗交易提供相關服務,明確告知其債券交易相關規則及注意事項等。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消除后,債券發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請恢復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本所同意恢復的,債券發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應當在交易方式恢復前及時發布公告。
七、各會員及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技術系統前端控制等措施,嚴格執行本通知關于申報方式、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等有關規定,加強對自營、經紀、資管等交易申報行為的管理,并對客戶做好規則解讀和教育工作,對不符合本通知的申報,應當及時發現、及時提醒并予以制止。
八、本所將對會員及相關單位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管。對于違反本通知要求的會員及相關單位,本所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2015年修訂)》等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九、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參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辦理。本通知發布前已存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的債券,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由債券發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發布相關公告后,本所統一調整交易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