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財政部已正式聯合發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和解金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關于“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為規范試點期間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相關工作,按照國務院的工作要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和解金辦法》。
行政和解金是指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約定交納的資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補償同一案件中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所受損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職責。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序與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程序相互獨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的行為不是行政相對人對投資者的賠償行為,投資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補償,也可以就同一涉嫌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補償投資者損失為原則,不支持投資者同時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與民事賠償訴訟就同一損失獲得重復救濟。
《和解金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所交納的行政和解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補償。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后,應當盡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并報證監會備案。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對投資者作出補償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
二是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監督。證監會、財政部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實施監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后3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后9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就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證監會和財政部。此外,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以及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
自2015年1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份。根據市場意見,《和解金辦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管理的安全性,試點期間行政和解金在分配前只能存放于商業銀行。
二是進一步提高了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性,不再對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做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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