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5〕17號
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證監發〔2014〕37號),推進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交叉持牌,促進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創新發展,依據《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以及開展有關私募業務通知如下:
一、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公司掛牌推薦、做市業務。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推薦、做市業務應遵守有關業務規定,建立相應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合規管理。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可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權轉讓,并利用全國股轉系統補充資本,提升抗風險能力。
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私募業務應當遵守私募業務有關規定。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私募業務包括開展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和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開展私募證券業務。
(一)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辦理完登記手續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文件后方可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證券業務應向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申請注冊為報價系統參與人,在申請注冊為報價系統參與人后可在報價系統申請開展私募產品投資、創設、推薦、代理交易等業務中一項或多項業務。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應當依法合規,資金投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三、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上述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自律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勤勉盡責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上述業務,應當按照合格投資者標準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做好產品銷售和風險提示等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應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嚴格按照相應的業務規定,規范開展上述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并建立健全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信息隔離墻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應當:
(一)將私募基金管理與證券投資咨詢、做市等業務從部門設置、人員職責等方面分開管理;
(二)防范私募基金投資計劃、投資產品等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
(三)公平對待不同客戶,不得進行利益輸送或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四)不得利用開展私募基金管理、證券投資咨詢、做市等業務進行市場操縱或者內幕交易。
五、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應接受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證券業務應接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運營管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推薦、做市業務應接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運營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