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09]59 號
各證券公司:
為配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做好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工作,我會制定了《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發布施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為其向我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我會依據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同意公司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現場核查意見,為證券公司辦理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事宜。
二、通過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的,視為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僅通過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的人員,不得從事除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以外的業務活動。自2010年起,我會不再舉辦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三、證券公司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我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的相關費用參照從業人員的標準執行。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按照我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人員資格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辦理執業注冊登記。
四、證券經紀人證書由我會統一印制、編號。我會委托地方協會辦理空白證券經紀人證書的發放工作。各證券公司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地方協會領取空白證券經紀人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工本費為5元/本,由地方協會代為收取。
五、各證券公司應嚴格遵守我會制定的《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我會將結合每年的從業人員年檢工作對各證券公司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通知。
附件: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負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制、后續職業培訓等事宜,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執業注冊和證書管理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應通過其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登記。
第五條 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二)已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
(三)已接受證券公司組織的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且經測試合格;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申請須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提交。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第七條 進行執業注冊登記的證券經紀人(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向所服務的證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注冊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執業注冊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注冊登記表,并將打印的書面登記表,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給證券公司;
(二)證券公司負責審核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注冊登記表,在確認合格后,將電子登記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證券公司提交的執業注冊登記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證券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對確認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執業注冊登記表,協會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完成執業注冊登記后,由執業證書管理系統生成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條 證券公司向協會領取空白證券經紀人證書,按照執業證書管理系統的統一格式打印并加蓋公司公章后,頒發給已完成執業注冊登記的證券經紀人。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收回當事人的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向協會提交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變更申請。協會注銷其舊證書,在完成執業注冊登記變更后,由證券公司為其頒發新的證書。
證券經紀人更換委托證券公司的,應將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主動交回原委托證券公司,通過新的委托證券公司提交執業注冊變更申請,由新委托證券公司為其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在發生之日或知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進行相關人員執業信息備案:
與證券公司終止委托合同;
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或者職業道德的;
受到證券公司處分的。
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到期,證券公司不提交終止委托合同備案的,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視同委托合同延期。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執業注冊登記表及有關材料,以備協會檢查。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組織證券經紀人參加后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 年檢
第十五條 協會對證券經紀人自其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之日起每年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人由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參加年檢。年檢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七條 年檢的程序是:
(一)證券經紀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將年檢申請表打印后提交證券公司;
(二)證券公司對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并確認,在確認合格后將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書面年檢申請表由證券公司留存備查;
(三)協會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證券經紀人年檢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證券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進行年檢信息公示,公示期為二十個工作日;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證券公司,并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注冊登記或年檢申請中弄虛作假;
(二)未按規定完成后續職業培訓;
(三)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注冊登記條件;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注銷其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應將其證券經紀人證書收回。
第四章 檢查和懲戒
第二十條 協會定期組織對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協會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協會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執業注冊登記的,不予受理;已經辦理執業注冊登記的,注銷其執業注冊登記,并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執業注冊登記申請。
證券公司提供虛假的證券經紀人登記材料的,協會視具體情形給予其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紀人存在以下違規情形的,協會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證券公司委托未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被注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二)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不配合協會或其委托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工本費、執業注冊登記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證券公司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