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42條規定的短線交易僅僅給予持股5%的股東,而內幕交易的主體寬泛得多,包括發行人的高管還有其他的控股股東的高管等等,包括自然人,使我們對這兩個規則產生了懷疑。
第二,對短線交易的所有權缺乏法律保障,如果對于公司董事會不歸入,現實中怎么來應對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加以應對,所以說這是一個問題。
第三,關于內幕交易的主體,盡管我國內幕交易主體列舉得相當詳盡,但是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比如說控股股東的高管、發行人的高管還有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都沒有規定進去。
第四,內幕交易的抗辯,我們沒有賦予內幕交易的被告以必要的抗辯權和沒有列舉必要的抗辯事由。
第五,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
如果探討《證券法》的規范,我覺得有兩大規范需要解決,一類是創新類規范,一類是禁止類的規范,比如說內幕交易操作市場,還有欺詐客戶等等,我覺得這兩個規范是需要完善的當務之急,因為如果一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順利的執行,所謂的黑箱應用凌駕在法律之上,即使是處在虛假繁榮的泡沫下,它也蘊含著危機,是顯得非常危險和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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