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公司會員:
為適應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需要,規范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的內容,保護證券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我會組織業內制訂了《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含《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必備條款》,以下統稱《合同必備條款》),《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統稱《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了解客戶規則(試行)》,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資產管理業務的要求而制定,對有關合同、集合計劃說明書、風險揭示書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各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規定,分別制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計劃說明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的文本。證券公司制訂的相關文本中,應包括《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定的內容。
二、《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并非合同、集合計劃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證券公司在制訂相關文本時,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內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補充,但增補內容不得與《合同必備條款》、《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已規定的內容相抵觸。
三、證券公司在制訂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的過程中,應分別詳細說明《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第三、四、五、六條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第三、四、五條所要求揭示的風險,闡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其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表述應當清晰、明確、易懂。
四、除《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所要求揭示的風險外,證券公司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風險揭示書中對投資者參與定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所可能存在的其他風險加以列舉和闡釋,確保充分向投資者揭示風險。
五、證券公司在制訂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中,應分別以醒目文字載明《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第八條、《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第七條的內容并不得修改。
六、證券公司應將其按《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要求制訂的風險揭示書書面提供給投資者,要求投資者認真閱讀并理解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并簽署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