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業人員考試部分)
2008年2月3日
目 錄
一、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二、考試的法律法規目錄
一、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本次考試的范圍包括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司法解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主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規則。其中法律五件,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五件,司法解釋兩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三十四件,交易所規則六件。
(一)要求全面掌握以下內容:
1、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2、證監會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發行、市場交易、機構、上市公司和基金等業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要求了解以下內容:
1、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以及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中有關證券投資咨詢、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等事項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二、考試的法律法規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二)行政法規 法規性文件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2月25日 經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證委發[1997]96號)
2、《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
3、《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
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國發[1997]21號)來源:考試大
5、《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1999年9月21日 經國務院批準 證監會發布 證監發行字[1999]126號)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