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門1月2日聯合下發"證監會2008年1號文"---《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打非法證券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門1月2日聯合下發“證監會2008年1號文”———《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打非法證券活動。
據介紹,在剛剛過去的2007年,“打非”活動成果斐然,證監系統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來信、來訪1400余件,并將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一批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目前,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但在“打非”的實踐中,各地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突出的表現在:罪與非罪如何判斷,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如何區別定性,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罪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應互為前提,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能否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等等。針對工作實際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成立的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認真履行職責,各成員單位主動研究解決問題。經過公、檢、法、證監四部門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發布實施。
《通知》對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進行了界定。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對此,《通知》規定: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問題,《通知》也予以明確。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
《通知》還明確了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從執法實踐看,相當一部分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一些當事人以新《證券法》沒有溯及力為由提出抗辯。鑒于原《證券法》同樣規定嚴禁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通知》明確指出,新舊證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
關于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為了解決部分地區的部分案件久拖不決,甚至出現“踢皮球”等現象,《通知》還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分工及協調配合做了總體部署。而各相關部門在辦理非法證券類案件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的,都可提請協調小組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