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交易機制的完善和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批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批準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七)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實施情況說明;
(五)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凈資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于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前款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
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