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