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最近一年應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處罰,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國家有關部門調查。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應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就公司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出具的評審意見;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情況說明,清理規范方案及其實施情況的說明;
(四)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體系及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及股東出資到位情況,股權質押情況,向股東及關聯方擔保情況,股東及關聯方占用公司資產情況說明;
(六)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情況,執業及經營過程中誠信、規范、守法承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先任后審情況;
(七)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八)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或半年審計報告;
(九)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報規范類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應在申報材料上簽字蓋章,承諾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就申請評審公司風險底數的自查整改狀況及核查情況、規范經營狀況、限期清理違規業務的承諾情況等,征詢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書面監管意見。
第十六條 協會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規范類證券公司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協會、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業內機構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等有關專家組成。委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應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進行評審,審慎負責地填寫工作底稿和表決意見書;獨立發表個人評審意見,獨立表決,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請評審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接受委員的質詢,就所在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實施情況,本辦法公布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的清理規范情況,股東及
關聯方情況,高管人員任職情況,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以及本辦法規定相關財務指標的測算方法等進行陳述。
第十九條 評審結果由協會報證監會備案后予以公布。協會應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
第四章 持續要求
第二十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應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如出現凈資本及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規定的,協會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協會應建議監管部門停止批準其開展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責令立即停止違規業務。
第二十一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應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預警與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及有關財務指標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應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是否安全、透明、完整,以及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等進行有效監控,確保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和證券自營、客戶資產管理和債券回購等業務的風險控制制度
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三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應不斷完善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客戶資產管理、債券回購、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內控體系和財務核算體系,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對虛報、瞞報、漏報、錯報的行為,由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規范類證券公司應在協會網站上公開披露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摘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規范類證券公司進行年度考評。規范類證券公司出現重大異常的,協會可組織專項考評。年度考評和專項考評結果報證監會備案,考評不合格者,將不再作為規范類公司,并從規范類公司名單中剔
除。
第二十六條 協會應對會員日常自律管理中發現、媒體反映或投資者投訴的規范類證券公司的異常情況及時予以跟蹤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證監會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報證監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