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公司、未完成證券與信托分業的信托投資公司:
為配合《關于發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試行)的通知》(證監信息字[2000]3號的實施,現就證券公司、未完成證券與信托分業的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業務資料報送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業務資料編報工作,由一名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并指定專門人員經辦。
二、本通知所稱業務資料包括定期報送資料和不定期報送資料兩類。定期報送資料是指《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內容;不定期報送資料是指以下重要或變更事項:
(一)公司改制或增資擴股及章程修改;
(二)公司業務范圍重大調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7%以上股東變動;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五)公司名稱、地址、住所及營業地址變更;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公司收購或轉讓營業網點;
(八)公司聯系電話、傳真變更;
(九)公司資金、財務、人員等管理制度及各類經營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重大變化;
(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及重大債權、債務事項發生收回或支付困難;
(十一)財務指標已達到有關規定的風險預警狀態;
(十二)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三)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業務資料;其證券營業部應向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業務資料,具體報送要求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規定。
四、定期報送資料應按照《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內容、期限報送。公司應將報表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過互聯網發到中國證監會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因聯網報送故障或無網絡條件等原因無法發送電子郵件的單位,須將擬報送電子文件拷貝后以軟盤方式郵寄報送。
未完成證券與信托分業的信托投資公司除按《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報送證券業務資料外,還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國證監會,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公司整體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并就公司與其證券部門當期資金往來的金額、性質、余額等做出說明。
五、不定期資料的報送,各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批準本通知第二條所述(一)、(二)、(三)、(四)、(五)、(六)、 (七)項變更事項的批復后3個工作日內報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上述(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重要事項發生后的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本通知中未規定報送格式與方式的業務資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具體要求報送。
六、各公司應對所報送業務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責任,不得有任何虛假、偽造、隱瞞或重大遺漏,并不得拖延或拒絕報送。中國證監會將對各公司業務資料報送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將進行公布,并記入檔案,作為考核證券公司經營狀況及公司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參考指標。凡違返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公司處以警告以上直到暫停部分業務資格的處罰,并可對有關責任人處警告以上處罰。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督促轄區內各證券公司及時準確報送業務資料。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證券經營機構業務資料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3號)、《關于嚴格執行證券公司業務資料報送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辦發[1999]22號)同時廢止。
八、報告期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各公司須使用隨本通知下發的報送軟件補報2000年1月份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