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 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后,頒發執業證書,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并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 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 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并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 年 檢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