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造價新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二章考試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審題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 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 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 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 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 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 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部保障部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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