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修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的通知》(建辦標〔2020〕1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專業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冊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和注銷注冊。
第四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經本人申請;
(二)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受聘于一個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四)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五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采用全程網上申報方式,申請人通過新疆工程建設云平臺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系統)進行申請信息填報,按注冊類型上傳所需材料。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的審批工作均由注冊系統實現自動受理、自動審核、自動公示。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等有關規定,由系統自動對申請人申報信息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人可通過注冊系統查詢辦理進度和結果。
系統自動公示5日后,無異議,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簽發二級造價工程師電子注冊證書。
第六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按有關規定遵照執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執業印章由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住建部關于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的規定自行制作。
第七條 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取得之日起 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承諾二級造價工程師本人受聘于工程造價崗位、已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等事項;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自取得職業資格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近一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 外國人應當提供人社部門核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第八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注冊機關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承諾二級造價工程師前一個注冊期的工作業績真實有效;
(二)注冊證書;
(三)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兩個月內向注冊機關提交變更申請。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承諾二級造價工程師本人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已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等事項;
(二)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已注冊一個專業的二級造價工程師,通過其他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后可申請增項注冊,注冊程序按照初始注冊辦理。準予增項注冊后,單獨核發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各專業注冊有效期分別計算。
第十一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辦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社保繳納單位與申請注冊單位不一致的;
(四)未達到二級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五)受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3個月后仍未與其他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
(二)聘用單位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 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 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 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 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注銷注冊的二級造價工程師登錄注冊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注銷注冊申請表無聘用單位簽字、蓋章的,申請人還應提供與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包括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或勞動仲裁部門出具的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和信用檔案信息,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內容。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在新疆建筑業企業及其管理人員信用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一個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教育學時應不少于120學時。注冊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兩個專業的二級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學時可重復計算。
注銷注冊或注冊證書失效后重新申請注冊的二級造價工程師,自重新申請注冊之日起算,近4年繼續教育學時應不少于120學時;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至重新申請初始注冊之日止不足4年的,應提供每滿1個年度不少于3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證明。
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請初始注冊的二級造價工程師,應提供自申請注冊之日起算,近1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繼續教育學時不少于30學時。
第十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按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培訓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注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和標準,對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鼓勵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官方通知原文:http://link.233.com/10975/xjjs/tzgg1/202201/0b39d0d3be774447a3d4c031a04f5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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