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考點精華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整理編寫了本篇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第十五章 社會保險法律》關鍵考點,方便考生們復習備考。本章內容不多,分值較少,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即可。
一、本章知識結構
二、本章分值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概念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是指社會保險各主體間,如國家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我國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規范屬于社會法)。
四、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
從社會保險責任劃分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國家、社會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繳納者、勞動者及其家庭既是社會保險的受益人,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
五、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資金、物、服務行為。
六、社會保險法律適用基本規則
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同位法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
③同位法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的規定。
④原則上不溯及既往(特殊規定除外)
七、《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
②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③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④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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