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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
(1)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 (2)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 |
民商法 | 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
經濟法 | 經濟法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其調整對象包括: (1)經濟管理關系; (2)市場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
物權 | 債權 |
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 |
物權屬于支配權 | 債權屬于請求權 |
物權是法定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 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己確定 |
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必須是特定物、獨立物和有體物) | 債權一般直接指向行為,間接涉及物 |
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 債權不具有追及效力 |
物權法定原則 | ①物權種類法定化;②物權效力法定化;③物權內容法定化; ④物權的得喪變更法定化;⑤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
一物一權原則 | 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同一標的物上。 |
物權公示原則 | ①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②公示效率必須由法律規定。 |
(1)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獨占性、全面性、單一性、存續性、彈力性。
所有權的取得 | 原始取得 | 因物權首次產生而獲得所有權 | 主要方式為生產和孳息。其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如果樹結的果樹,母畜生的幼畜)和法定孳息(利息、租金) |
因公法方式獲得所有權 | 主要包括國有化、沒收 | ||
其他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方式 | ①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 ||
②添附:不同所有權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 |||
③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 | |||
④拾得遺失物。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 |||
⑤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受讓人須是善意的(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等。貨幣和不記名證券是特殊的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
繼受取得 |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和互易等。 ②因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 ③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 ||
所有權的消滅 | 相對消滅 | 因物權主體的原因而消滅,如權利人轉讓或拋棄物權或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 | |
絕對消滅 | 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物品被燒毀 |
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 | (1)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
法律特征 | 1. 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2. 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3. 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
類型 | 概念及要點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設立方式包括:出讓、劃撥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
宅基地使用權 | 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
地役權 | 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釆取書面形式 |
類型 | 標的物 | 其他要點 |
抵押權 | 動產或不動產 | 意定的擔保物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權 |
質權 | 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 意定的擔保物權,轉移財產的占有權 |
留置 | 動產 | 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 |
(一)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分類 | 1.雙務合同;2.單務合同 |
(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分類 | 1.諾成合同;2.實踐合同 |
(三)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分類 | 1.有名合同;2.無名合同 |
(四)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類 | 1.要式合同;2.不要式合同 |
(五)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分類 | 1.主合同;2.從合同 |
(1)主體合格;
(2)內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實;
(4)合同形式合法。
項目 | 一、要約 | 二、承諾 |
生效要件 | (1)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3)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
生效 |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撤回及撤銷 |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 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 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 |
三、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1)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2)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①約定解除又分為:
約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屬于事先的約定 | 屬于事后的約定 |
并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 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
解除權人不必經對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 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解除合同,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
②法定解除中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5種:
不可抗力;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
公司類別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發起或募集方式設立】 |
符合法定人數 | 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成立 | 應當有2-200人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
資本要求 | 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②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③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且符合法律規定。 |
公司章程制定 |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由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
組織機構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
公司住所 | 有公司住所 |
公司類別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大)會 | 股東(大)會做出如下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 |
董事會 |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 |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
監事會 | 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
經理 | 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常見的股東權利 | 管理權 | 表決權;知情權 |
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
資產收益權 |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權轉讓權 | |
代位訴訟權 | 股東代表訴訟權(股東代位訴訟權、股東間接訴訟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專利權的主體 | 1.發明人或設計人、2.職務發明的權利主體、3.合作發明和委托發明的權利主體、4.外國人 | |
專利權的客體 | 專利權保護的對象。 根據《專利法》,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 |
授予條件 | 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 |
保護期限 |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
保護范圍 | 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 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產品外觀設計為準 |
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 ①科學發現; 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④動物和植物品種; ⑤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⑥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第④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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