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間事權劃分的原則
1.外部性原則
各項公共服務的提供,應該由控制著這一服務提供的效益與成本內部化的最小地理區域的轄區來進行。也就是說,只要不至于產生服務成本與受益在轄區內的不匹配。公共服務的供應責任就應該盡可能下放到最低層級的轄區。
2.信息復雜性原則
與中央政府相比,由于得地利與人和之便,地方政府對本地事務更加具有信息優勢。因此,如果實行地方分權,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就不會發生信息偏差和偏好誤識。
3.激勵相容原則
如果在某種制度安排下,各級政府都按劃定的職能做好自己事情的,就可以使全局利益最大化,那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激勵相容的。
要想保障政府間財政關系成功運行,實現激勵相容,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地方政府自治條件;②共同市場條件;③預算硬約束條件;④權力制度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