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的發行管理權限
公債發行管理權限規定的中心問題是是否授予地方政府以公債發行權和相應的管理權。
一般而言,可以將公債分為中央公債(國債)、地方公債和準公債(國有企業債和政府擔保債)。
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規定是:
(1)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2)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3)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5)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