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在上述期限內辦理仍有困難,可以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那么,納稅人到底該如何申請延期呢?
申請延期申報
申請延期申報,針對的是納稅人那些沒有辦法計算出應繳金額的情形。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因素,比如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災害;財務處理的特殊原因,即財務處理未結束,導致的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確有特殊困難的。
《征管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總的來說,延期申報是因為納稅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計算應繳稅額,向稅務機關提出的延期申請,延期的期限沒有限制性規定,納稅人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后,并不表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也會自動延期,納稅人應該根據在法定申報期內根據上一期的實繳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先預繳稅款,隨后再延期內進行結算,估計這一點很多納稅人會疏忽。
申請延期納稅
申請延期納稅,針對的是因為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情形。
在《征管法細則》中給出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這次新型肺炎疫情,如果相關行業納稅人損失較大,繳稅困難,應該是符合第一種情形的。申請延期納稅,稅務機關可批準的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如果被批準了,延期的三個月之內是沒有滯納金的。如果超過三個月還沒有繳,稅務機關會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折合下來是一年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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