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了嗎?“流轉稅”家的大兒子“改頭換臉”了!前陣子《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在財會界炸開了鍋,怎么又變了!那么此次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都有哪些變動呢?對2020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會有影響嗎?跟著學霸君一起往下看吧!
2019年12月27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接下來就讓我們從四個方面來解讀這個“不速之客”(征求意見稿):
一、什么是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涉及到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一有增值就立馬征稅,道道增值道道征。那么它的征稅范圍涉及到哪些呢?
二、《征求意見稿》通知詳情
(一)總體考慮
(二)《征求意見稿》變化內容
1、關于征稅范圍: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2、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增加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的規定,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可以資源選擇依照增值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3、關于稅率和征收率: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4、關于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引用現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規定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部分可以退還。
5、關于計稅期間: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6、關于過渡期安排:為平穩過渡,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三、《征求意見稿》具體變化及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務院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按照應稅交易銷售額(以下稱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四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
第二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選擇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解讀】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征求意見稿》中增加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的規定,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依照增值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稅交易
第八條 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解讀】《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
第九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
(三)銷售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
【解讀】《征求意見稿》對“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是否在境內的規定進行了調整,明確“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
第十條 進口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兩項規定,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后面補充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視為非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行政單位收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銷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解讀】《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
第十四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解讀】《征求意見稿》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第五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進項稅額應當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
【解讀】《暫行條例》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征求意見稿》引用現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差額部分可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解讀】《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范圍擴大,只要是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抵扣。
第六章 稅收優惠
......
第七章 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
......
第三十五條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半年為計稅期間的規定不適用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計稅期間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解讀】《征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第八章 征收管理
......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四、對注會稅法考試的影響
目前發布的文件還只是《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不是正式的立法文件。正式立法還要經過提請草案審議等階段,一般每年的中級會計考試教材在3月份出版,因此這個征求意見稿預計不會對2020年中級會計師考點產生很大的影響!點擊查看更多行業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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