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植物類
1.糧食
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麥、燕麥、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掛面、干姜、姜黃、玉米胚芽等。
備注: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蔬菜
包括:蔬菜、菌類植物、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
備注: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煙葉
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備注: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茶葉
包括:鮮葉和嫩芽(即茶青),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備注: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園藝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
備注: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6.藥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以及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
備注:中成藥,稅率為16%,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纖維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以及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業產品
包括:原木(喬木、灌木、木段),原竹(竹類植物、竹段),天然樹脂(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以及鹽水竹筍。
備注:鋸材、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11.其他植物
包括: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
(二)動物類
1.水產品
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
備注: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2.畜牧產品
包括:牛、馬、豬、羊、雞、鴨,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以及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備注: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蛋類產品
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備注: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鮮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備注: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動物皮張
包括: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以及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
6.動物毛絨
包括: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發和羽毛。
備注:洗凈毛、洗凈絨,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5.其他動物組織
包括:蠶繭、天然蜂蜜、蟲膠,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骨粒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財稅字〔1995〕52號、財稅〔2008〕81號、財稅〔2017〕37號
二、回收再銷售畜禽
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三、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依據: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
四、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16〕64號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糧食企業,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六、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依據:財稅〔2012〕75號
七、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依據:財稅〔2011〕137號
醫療、衛生
一、避孕藥品和用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264號
三、醫療機構
(一)免稅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萍膊》乐握?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
(二)征稅
1.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2.不按照國家法規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免稅。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3.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法規征收各項稅收。
依據:財稅〔2000〕42號,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品種清單見附件)。
依據:財稅〔2016〕97號
科技、知識產權
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關稅〔2016〕70號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依據:財稅〔2018〕120號
四、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38號
區域發展
一、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橫琴、平潭企業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4〕51號
三、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的營改增應稅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36號
軍隊相關
一、軍隊內部調撥供應物資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發〔1994〕121號
二、軍隊系統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下同),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銷售、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三、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四、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五、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包括科研單位)對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原則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六、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七、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相互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八、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九、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出口不再退稅。
依據:財稅字〔1994〕11號
十一、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機械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135號
十二、對公安部定點警服生產廠(名單附后)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用標志(以下簡稱"警察服裝"),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5〕59號
十三、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四、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一)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飼料
一、現行繼續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
1.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21號、國稅函〔2010〕75號
2.對飼用魚油產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3〕1395號、國稅函〔2007〕10號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精料補充料屬于“配合飼料”范疇,可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46號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制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5〕1127號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依據:財稅〔2001〕121號
二、以下不屬于飼料的范圍
(一)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
依據:國稅發〔1999〕39號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據:國稅函〔2009〕324號
(三)豆粕
依據:財稅〔2001〕121號、財稅〔2001〕30號
(四)寵物飼料
依據:國稅函〔2002〕812號
影視
一、對電影制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依據:財教〔2014〕56號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4〕85號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35號
文體
一、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0〕92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53 號
四、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五、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學歷教育
(一)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二)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三)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八、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九、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2號
十、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一、運動會
(一)對武漢軍運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對執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以下簡稱國際軍體會)世界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執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執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執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6.對執委會為舉辦武漢軍運會進口的國際軍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漢軍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依據:財稅〔2018〕119號
(二)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
1.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2.對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3.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4.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來源于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5.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對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及補充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贊助企業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7〕60號 、財稅〔2019〕6號
十二、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十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十四、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7)66號、財稅字(1998)68號、財稅字(1998)69號、財稅字(1999)255號、財稅〔2004〕69號
支持三農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依據:財稅〔2008〕5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7〕83號
三、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四、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七、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8〕81號
九、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10〕97號
十、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0〕591號
十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19號
十二、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依據:財稅〔2016〕73號
十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9〕198號
殘疾人
一、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52號)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不動產
一、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金融保險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六)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七)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對社?;饡⑸绫;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一)對社?;饡梆B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7〕77號、財稅〔2018〕91號 、財稅〔2019〕2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免征增值稅。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二)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四)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五)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七)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八)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
(九)對社保基金會、社?;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十)對社?;饡梆B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39號、財稅〔2016〕70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
四、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含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
(二)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含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四)同業存款。
(五)同業借款。
(六)同業代付。
(七)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債券。
(九)同業存單。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70號、財稅〔2017〕58號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一)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三)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保險相關
(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6〕46號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三)符合條件的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四)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68號
(五)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68號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83號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8〕108號
八、黃金期貨交易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8〕5號
九、上海期貨保稅交割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0〕108號
十、對中國金幣總公司出口的金銀幣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字〔1994〕49號
十一、對生產黃金和白銀免征增值稅以及對配售黃金和白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據:財稅明電〔1996〕1號
十二、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2〕142號
十三、國內開采或加工的鉆石,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可憑核準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依據:國稅發〔2006〕131號
十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5〕35號
十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稅優惠
依據:財稅〔2013〕56號
政府等
一、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條例第十五條);
二、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小微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9〕13號、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重組轉制
資產重組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3〕53號、財稅〔2011〕116號、財稅〔2011〕13號
文化事業單位重組轉制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1〕3號、財稅〔2011〕27號、財稅〔2011〕120號
轉制文化企業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4〕84號
節能環保
一、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94號
三、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埋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97號
跨境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電信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無形資產。
四、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八、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依據: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
九、對供應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稅店運進的有關物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在海關免稅限量(限值)內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自用物品,免征關稅同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署監二〔1994〕83號
十、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民生其他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54號
二、婚姻介紹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財稅〔2019〕20號
五、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六、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9號
七、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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