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現公告如下:
一、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
三、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1),并根據本公告重新發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內容一覽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修改內容一覽表:
需要修改的內容 | 修改后的內容 |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材料”欄次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6.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材料”欄次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在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承諾:“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 刪除第6項。 |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十五: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申請材料接收清單”欄次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6.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十五: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申請材料接收清單”欄次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2.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在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承諾:“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 刪除第6項。 |
3.附件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序號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申請材料目錄”列次 6.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10.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 附件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序號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申請材料目錄”列次 6.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在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承諾:“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 刪除第10項。 |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以下簡稱2018年第65號公告)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為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也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辦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事項的要求。
(三)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是為了落實2018年第65號公告關于取消“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事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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