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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紙筆考試考務規則通知

來源: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16年3月25日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會考﹝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了加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管理、維護考場秩序和規范監考行為,我們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16號)等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等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場規則

  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監考規則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務管理工作,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的通知》(人發〔1997〕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全國考試的組織領導,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負責全國考試的考務管理。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共同負責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全國統一的年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第四條 考試管理機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本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章 報 名

  第五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

  第六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統一部署,及時公布本地區報名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報名方法等考試事項。

  第七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報名條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

  第八條 報考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報名公告并承諾遵守各項考試規定,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報名日期和報名方法完成報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格審查和交費的,視為放棄報名。

  第九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和考務費。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上交考務費。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收取的考試費、考務費,專項用于會計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

  第十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每考試年度考務日程安排規定的時間,將考試報名、考場設置及試卷預定等情況報送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第十一條 報考人員原則上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中央單位、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報考人員,由屬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第三章 考場設置

  第十二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就近、集中、方便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考區、考點。

  第十三條 考區以地(市)為單位設置,以組織考試的學校為考點。考點應設在地、市、州所在地??忌容^集中,確需設置縣級考點的,須經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批準并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考場原則上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備,考點應做好考試期間監控設備的錄像工作,并妥善保存錄像文件至少3個月,以備事后回放。

  第十五條 考場一般按30人、25人、10人設置。考生座位按單人、單桌、單號、間距80厘米以上編排,考試所用課桌的抽屜朝前。

  第十六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隨機編排考場及座位號。

  在核發準考證前,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考場設置情況組織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考場,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于考試30天前,公布本地區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等相關事項,由考生自行在網上下載并打印。

  第十八條 考場應當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不得使用階梯教室。

  第十九條 各考點應當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區××考點”,并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紙鋈肟趹攺堎N考場編號。

  第二十條 各考點應當設置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保管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考試實施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考區應當設置考試的組織領導機構,認真組織領導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各考點配備防范科技作弊的設備,積極防范和打擊各類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應當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考點應當設立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考試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制發的統一標識。除主考、監考和巡視人員或發生特殊情況外,其他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考場。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并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監考規則》。監考人員名單應當在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考試2日前,各考點應當完成對監考人員的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承擔監考工作。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人值班,設立值班電話,并將電話號碼和值班人員名單于考試前一周通知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過程中,如遇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情況,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置,并立即報告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應立即報告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選派人員巡視各考區考試工作組織實施情況。巡視人員要嚴格遵守《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協助被巡視考區做好考試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考試期間,各考區可請當地公安、工信等部門派人協助本考區的考試工作。

  第五章 評 卷

  第三十三條 考試實行網上評卷。

  第三十四條 網上評卷工作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統一組織和實施。

  第三十五條 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和網上評卷不同階段,相應設置試卷、答題卡保管組(崗),掃描組(崗),評卷組(崗),復核組(崗),技術保障組(崗),異常處理組(崗),監督組(崗)等,并明確各自職責范圍。

  第三十六條 試卷、答題卡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定》(會考〔2013〕13號)。

  第三十七條 網上評卷開始前,應做好計算機網絡、掃描設備的安裝調試,網絡和終端查殺病毒以及答題卡袋整理清點、編號、拆封等工作。

  網上評卷應使用局域網,并不得接入因特網或者其他網絡。

  第三十八條 答題卡掃描、試卷評閱人員應當經過網上評卷系統專業培訓,并經考核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九條 答題卡掃描時,每臺掃描設備應當由2人或2人以上進行操作。掃描人員不得攜帶任何信息載體進入掃描場所,不得擅自修改計算機內的有關信息及答題卡的內容。

  掃描全過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監督。掃描設備的維修應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十條 掃描過程中,掃描人員如發現電腦顯示的考場人數與考場記錄不一致,應與相應座次表核對,檢查答題卡是否有粘連、漏讀等情況,如查找到這種情況,漏讀的答題卡應登記后進行追加掃描;如未查找到這種情況,應立即向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進一步查明原因后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答題卡粘連或出現破損、或答題卡定位點不清晰或不準確而無法進行掃描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由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對客觀試題答案進行手工復制后重新進行掃描,指定專人對主觀試題答案進行手工評卷。

  第四十二條 發現答題卡上準考證號、座位號、試卷類型、報考級別、報考科目未填涂或填涂有誤,掃描人員應進行登記,并與相應考場信息進行核對,在有據可查的情況下,作相應修改或填涂后再進行掃描。

  第四十三條 開展網上評卷工作,應當利用網上評卷系統的監控管理功能,合理安排評卷人員,協調評卷工作進度,提高評卷工作質量。

  第四十四條 網上評卷過程中,發現雷同試卷等異常情況,應向網上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發現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答題卡掃描圖像及評卷數據應妥善保管,及時備份,不得隨意泄露。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條 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建設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七條 考試信息包括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應試人員信息、考生答題信息、考試成績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傳播和對外公布。

  第四十八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應試人員信息。

  第四十九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考試信息管理崗位責任制,保證本地區應試人員的信息安全。

  第五十條 對屬于國家秘密的考試信息,應當在保管、使用、傳遞等環節,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條 考試成績公布后,應試人員對本人成績有疑議,可向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為其查詢試卷卷面合分或考試違紀情況,并將查詢結果反饋應試人員。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二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考試命(審)題、試卷(題)保管、監考、巡視和評卷等考試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第五十三條 本人或直系親屬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考試命(審)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制定、考試試卷印刷、運送、保管、考試巡視及考試評卷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參加考試命(審)題的人員,不得組織或參加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屬國家秘密??荚嚬ぷ魅藛T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透露有關秘密事項及相關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應試人員信息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應試人員個人信息。

  第五十七條 違反工作紀律,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紙筆考試考務規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16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紀律》(財會考辦字〔1999〕7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主考工作職責》(財會考辦字〔1999〕7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財會考辦字〔2002〕4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評卷工作流程(試行)》(會評〔2009〕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報名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并核對考場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在該考場座次表簽名欄內簽名,對號入座。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應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核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荚囬_始后6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場。

  第三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隨身攜帶的背包、書籍(開卷考試除外)、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設置為關閉狀態)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第四條 考生只能攜帶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橡皮、尺子和非立體式不帶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免套)進入考場和考試座位。

  第五條 考生發現試題本、答題卡分發錯誤,或試題本、答題卡不完整,或有污染、破損、漏印、字跡不清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第六條 考生應當按照要求,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座次號和準考證號,并用2B鉛筆填涂準考證號相應的信息點,同時在試題本上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填寫姓名、座次號。

  第七條 中級資格考試答題開始前,考生應將試題本左上角“試卷類型”下的條形碼揭下,粘貼在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區內,否則無法取得考試成績。

  第八條 考生答題時,答題卡卡面應當保持清潔,禁止折疊,禁止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往返。

  第十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和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檢查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坏脤⒃囶}本、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十一條 考生應當遵守考場規則,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坐錯座位、錯誤填寫填涂姓名和準考證號、未粘貼或錯誤粘貼“試卷類型”條形碼(僅限中級資格考生)等,造成成績出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紀違規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財會考辦字〔2002〕4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財會考辦字〔2002〕4號)同時廢止。

  附件3: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當客觀公正、認真負責、不徇私情,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每個考場至少配備兩名監考人員,負責考場內監考工作。每個考點還應當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考點考試秩序,處理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處理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監考人員應當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活動,手機、書報及與考試無關的其他電子設備等不得帶入考場。

  第五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識。

  第六條 同一考場的兩名監考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40分鐘前,共同赴考點考務辦公室領取本考場的試題本袋、答題卡袋、空白試卷袋、草稿紙和考場座次表等,檢查試題本袋、答題卡袋密封情況,確認完整后簽名,并直接進入考場。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完成以下工作:

 ?。ㄒ唬┮龑Р⒈O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開卷考試除外)、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設置為關閉狀態)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ǘ┮竺棵忌藢紙鲎伪碇斜救说男彰?、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請考生在考場座次表的簽名欄內簽名,對號入座;

 ?。ㄈ┬x《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考場規則》。

  第八條 考試開始前10分鐘,監考人員再次核對試題本袋、答題卡袋封面的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向考生展示密封完整的試題本袋和答題卡袋??忌鷽]有提出異議后,再啟封試題本袋和答題卡袋,清點數量??荚囬_始前5分鐘,按座位號順序向考生分發試題本和答題卡。

  監考人員若發現考試科目有誤,試題本、答題卡數量不足或漏印、錯印時,應及時報請主考采取措施。

  第九條 試題本和答題卡分發完畢后,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檢查試題本和答題卡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情況,指導考生填寫填涂答題卡和試題本上姓名、座次號、準考證號,揭下試題本左上角“試卷類型”下的條形碼(僅限中級資格考試),粘貼在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區域內。

  第十條 考點發出考試開始的信號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十一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件照片和考場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的試題本和答題卡上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件、準考證及考場座次表中相對應的內容是否相符。如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有關試題本和答題卡印刷方面的問題,應當眾答復,但不得解釋試題內容。

  第十三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座次表的考生簽名欄處,將缺考人員劃“×”符號,以示缺考。

  考試開始40分鐘后,監考人員應當配合考點工作人員將缺考考生(或空白)試題本、答題卡清點無誤后,連同試題本袋一并裝入空白試卷袋內,交給考點指定人員集中保管,待考試結束后密封。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的考生交由指定的流動監考人員陪同往返。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前10分鐘,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一)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和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順序,檢查核對考生試題本和答題卡上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座次號等是否準確、完整;試題本、答題卡頁數是否齊全;答題卡上填寫和填涂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準確、完整,條形碼(僅限中級資格考試)是否粘貼正確,并收集、清點和整理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

  (三)全部清點、整理無誤后,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場的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違規事實及有關證據;同時,在違紀考生的答題卡指定位置用2B鉛筆填涂“違紀”標志,并由2名或2名以上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應將按座次、頁碼順序收齊整理后的有效答題卡,連同試題本、考場情況報告單及考場座次表一并裝入答題卡袋內,交主考驗收。經主考確認無誤后密封,交給考點集中保管。

  第十九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應當嚴格禁止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或將試題本和答題卡的內容傳出考場。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宣布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監考規則》(財會考辦字〔2002〕4號)、《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財會考辦字〔20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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