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每個考場應按照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50人及以下考場應當配備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增加配備1至2名監考人員。
第三條 每個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整個考點的考試秩序,并處理考場內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進行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各考點應在考前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并簽訂監考工作責任書。
第五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六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證件。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負責做好以下事項:
(一)引導并監督考生將除準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置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確認無誤后對號入座;
(二)引導考生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核對電子簽到表中考生的照片、姓名、準考證號;
(三)向考生發放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
(四)向考生宣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八條 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九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和考試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考試機上顯示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準考證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監考人員對于考生提出的有關答題操作問題應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或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如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應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中途考生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監考人員應問明原因,做好記錄,并指定其他考試工作人員陪同往來。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演算用紙和演算筆帶出考場。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統一回收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組織考生有序離開并清理考場。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應將違紀違規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行為事實等詳細記錄在考場管理機和《考場情況報告單》上,并將有關證據附在《考場情況報告單》后,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字后交考點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全部批次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將集中的《考場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整理后統一上交各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由其上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匯總歸檔。
第十八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應當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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