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現將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二、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五、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七、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八、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布)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行業屬于(請從下表勾選,只能選擇其一):
行業 | 選項 |
郵政服務業 | |
電信服務業 | —— |
其中:1.基礎電信業 | |
2.增值電信業 | |
現代服務業 | —— |
其中:1.研發和技術服務業 | |
2.信息技術服務業 | |
3.文化創意服務業 | |
4.物流輔助服務 | |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 | |
6.鑒證咨詢服務業 | |
7.廣播影視服務 | |
生活服務業 | —— |
其中:1.文化藝術業 | |
2.體育業 | |
3.教育 | |
4.衛生 | |
5.旅游業 | |
6.娛樂業 | |
7.餐飲業 | |
8.住宿業 | |
9.居民服務業 | |
10.社會工作 | |
11.公共設施管理業 | |
12.不動產出租 | |
13.商務服務業 | |
14.專業技術服務業 | |
15.代理業 | |
16.其他生活服務業 |
本納稅人用于判斷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銷售額占比計算期為年月至年月,此期間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合計元,全部銷售額元,占比為%。
以上聲明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作出,我確定它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納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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