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定期登記辦理流程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全市范圍內具備會計從業資格人員。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
(一)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
(二)參加在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三)參加在各級財政部門備案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四)參加“武漢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網”網上免費培訓;
(五)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七)參加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八)參加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九)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十)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十一)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十二)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十三)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十四)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十五)參加市財政局認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訓。
會計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上述相應的形式參加繼續教育。
四、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學分計量標準為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每學時按45分鐘計量)。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五、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學分計量標準
(一)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武漢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網”網上免費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八)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九)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十)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十一)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十二)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三)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四)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十五)參加市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會計人員取得的學分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次年開始,每兩年辦理一次繼續教育登記。逾期12個月未辦理登記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再辦理登記手續。
七、繼續教育學分順延辦理
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后,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八、會計人員參加未經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財政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財政部門不為其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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