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財會考辦字[2002]4號
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了加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我們修訂了《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各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考務規定的宣傳,及時向廣大考生、監考人員分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須知》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監考人員手冊》,讓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了解有關考務規定。同時應當在考試期間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在各考點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提前張貼,向考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