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事部
二○○○年九月十一日 財會[2000]11號
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事(人事勞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為了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財政部、人事部對原《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人事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