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財會[2000]16號
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等問題,經與人事部商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部與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
二、各地在組織會計資格考試報名中,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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