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08]12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實現金融企業新舊財務制度的充分銜接,規范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現就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法律法規
金融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和財經紀律,認真組織實施《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財金[2007]23號)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全面反映金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正確核算金融企業的收入和支出,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二、金融企業要規范職工福利支出和職工獎勵支出的管理
(一)金融企業以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按規定應分別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和獎勵支出,不能挪用于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也不能通過工會或類似組織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
金融企業應當將上述投資及其收益全部并賬,歸屬金融企業所有,并將初始投資分別轉增職工福利支出結余和職工工資支出結余,投資收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二)對于職工福利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遵循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基本規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也可根據形勢發展綜合考慮職工福利計劃,按內部議事規則,經相應議決程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或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對于職工工資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政策,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包括內部職工工資的分配依據、分配形式和分配標準等。金融企業確定的工資財務政策與國家稅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時,金融企業應當作納稅調整。
三、金融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年金管理規定
(一)金融企業試行年金制度,要遵守《財政部關于國有金融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6]18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年金方案,經金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分別履行以下審核程序:
1.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應報財政部核準;
2.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國有控股股東應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將企業年金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同意;
3.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審核;
4.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后,如企業年金方案發生重大變動的,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企業年金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在相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年金方案的金融企業,應按照現行企業年金管理法規和規定的要求,對企業年金方案予以完善,并履行相應的審核程序。在未獲得審核批準前,金融企業不得實施企業年金制度。違反規定的,應當將建立年金制度所發生的支出予以沖回。
(三)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費用在沖減職工福利費結余后,作為社會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但金融企業每年列支成本(費用)的年金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
金融企業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法規,防止出現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現象。對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責令及時調整賬目、補繳稅金,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金融企業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